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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余种渎职犯罪的具体行为
来源:苏义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05
浏览量:228

     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国家赋予的职权或者不履行、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危害极大,不仅仅表现在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而且损害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妨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和管理秩序,因此,刑法对此类犯罪专门规定了一章内容,对社会生活中最常见、多发的渎职犯罪和在国家事务管理中负有重要职责部门的渎职犯罪较为详细地作了规定,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放纵走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等,具体列举了三十余种渎职犯罪的具体行为。打击这类犯罪,对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高效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在渎职罪一章中,既有针对具体机关、部门的具体渎职行为的专门规定,也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一般规定。在实践中,对于渎职犯罪,刑法有专门条文规定的,应当运用专门规定,对于刑法没有专门对应的规定的,符合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犯罪的特征的,应当适用关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的有关规定。


  渎职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渎职罪是惩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类犯罪,其他人员不能构成。


  二是这类犯罪在实践中都是具体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国家权力或者不履行、不认真履行国家权力的违反自己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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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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