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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一审撤诉与二审撤回上诉的法律后果
来源:许志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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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一审撤诉与二审撤回上诉法律后果 


根据2013年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在一审宣判前都是可以撤诉的,实践中一般的法院都会准许原告撤诉撤诉之后视为原告的事实及请求尚未经过法院的审判,因此,原告撤诉后可以以同一事实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法律依据为:《民诉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人民法院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仅仅是针对一审。 
二审中撤诉的探讨:根据2013年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需要注意的是二审撤回的只是上诉而不是起诉,意味着撤诉上诉后一审判决裁定就生效了。上诉撤回,是指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判前,请求撤回上诉请求的诉讼行为。而所谓撤回起诉,则只是对一审而言的,且只能在一审裁判作出前提出。 
因此,撤回上诉即视为没有上诉,此时如果对一审裁判的上诉期未满,则一审裁判在上诉期满后生效;如果一审裁判已经过了上诉期的,则一审裁判自二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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