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小军律师亲办案例
企业在订立劳动合同中注意的几个问题
来源:梁小军律师
发布时间:2008-02-15
浏览量:1678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可是,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却屡见不鲜,致使在双方发生争议时,不能依据合同有效解决。《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并明确了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方式、期限、具体内容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对劳动合同的强调与明确是《劳动合同法》的特色与亮点之一,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实施,在2007年的岁末,劳动合同的签与不签以及如何签成为摆在企业和劳动者面前的头等大事。

从法律和现实的角度看,未签劳动合同而用工的主要责任在企业。而其原因固然有企业降低用工成本、规避《劳动法》的企图,但也不排除有劳动者来去自由的打算。一旦劳动纠纷发生,作为个体的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合同法》的第一条即明确了本法的立法原则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其中强调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作为企业,面对《劳动合同法》的生效实施,应该积极应对,及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为200811以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企业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都将出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企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条规定的潜在意思是:如果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有劳动争议发生而却没有按规定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企业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之后,再谈解决劳动争议的问题;即使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争议,即使是由于劳动者自身算计的原因,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一旦想以此为理由离开企业,企业也将不得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3款的规定是对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措施,即“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款规定既可以看作是对第八十二条的补充,也可以看作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条件的规定之一。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也是此次《劳动合同法》极为引人关注的规定之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集中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除了以上所述的第3款的规定以外,还有其他几个条件: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点体现了协商一致的原则。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一条是对《劳动法》第二十条第2款:“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补充与完善。但这两条法律规定中有一处变化需要引起足够的注意: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由固定期限转为无固定期限的条件成就时,《劳动法》第二十条第2款将双方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原则,将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例外,即只有在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双方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双方可以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却将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原则,将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例外,即只有在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候,双方才应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处变化看似细微,但却影响巨大。如果企业在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候却没有订立,就触犯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会被处以双倍工资的处罚。

《劳动合同法》固然在劳动合同的订立问题上强调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但也未忽视对企业的保护,如对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规定,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和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规定等都是企业应该注意的问题。因此,企业不应消极地应对《劳动合同法》,而是应该积极的学习和适用,并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的劳动合同制度、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以有效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强市场竞争力。

以上内容由梁小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梁小军律师咨询。
梁小军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2805好评数2
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路2号CRD银座B座1435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梁小军
  • 执业律所:
    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35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路2号CRD银座B座14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