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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法院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谢雯珉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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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的确立自夫妻双方依法婚姻登记时确立,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均应当结婚登记,未婚姻登记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未结婚登记同居的男女,不存在起诉混匀的问题,只能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文仅探讨已经取得结婚需要通过法院起诉离婚案件管辖,如果双方协议离婚的,则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不属于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法院管辖一般原则

离婚案件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较容易确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确定即可。

1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个法条解决了绝大多数案件管辖问题条款中有两个名词“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如何释义,最高院给出了明确规定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机构所在地。(《民事诉讼解释》第3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民事诉讼解释》第4条)

就公民住所地中解释中提到的“户籍地”,由于现实生活中会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况,法律又给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a被告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即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b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

1下列案件突破了“原告被告”的一般规定,均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就上述规定需要注意:原告未离其住所地居住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管辖。如原告了其住所地,则上述管辖原则按以下方式处理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解释》第8条)

2夫妻一方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原告起诉离婚时,有义务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被告去向的证明材料。如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被告原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对被宣告失踪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失踪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生效裁判文书。

3 军人案件管辖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民事诉讼解释》第11条)

军人军人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1条)

涉外离婚案件管辖

1居住境内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提出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讼。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居住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民事诉讼解释》第15条)

2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决定

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法院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解释》第13条)

在国外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法院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解释》第14条)

3 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解释》第16条)

4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 涉港台的离婚案件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夫妻离婚解除同居关系后就财产问题起诉讼的管辖

1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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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谢雯珉
  • 执业律所:
    浙江瀛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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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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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0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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