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庆阳律师>西峰区律师>常建龙律师 > 律师文集

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财产是否有继承的权利?

作者:常建龙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7-09-28 17:12 浏览量:447

  调整继子女与继父关系的法律规定有:我国第 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并明确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 37条规定继父继母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第二十七条也有规定继父继母和受其抚养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而形成不同与其他父母与子女关系,它是由于父或母再婚。然而根据我国法律,仅仅凭借生父母再婚这一事实,并不必然在继父继子女之间产生法律上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只有在继父继子收养为养子女,他们之间才具有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或者继父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他们之间才能适用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继承法》继承扶养义务 下面我们来谈谈,继子女与继父之间的关系表现形式,主要归纳有以下三种关系:名分型即未形成法律抚育关系型收养型和形成法律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型。      

继父子女关系直系姻亲继父子女关系 2 收养型,即继父继母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已正式收养子女为其养子女,同时,该子女共同生活的生母(父)一方,仍为直系血亲关系,而不与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生父 (母)一方权利义务则随之消灭。就收养型而言,继父子女之间已经按照规定形成了养父母子女的关系,因此他们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规定。而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子女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所以此种继子女与继父的关系,继子女也能对继父财产享有继承权利。即被收养后的继子女即使在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继子女也适用未自然解除继父子女之间的继承,对继父财产。     

   3 形成法律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型。生父(母)或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或者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他们随生父(母)一方继母(父) 共同生活时,继母(父)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育费,这就是前面所说的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及父母的财产继承权利

在线咨询常建龙律师

律师综合信息

  • 用户推荐热度: 5.0

  • 累计帮助用户量:2029

  • 好评:64

咨询电话:17693046661
找法网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关注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