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常建龙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7-09-28 17:12 浏览量:447
调整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的法律规定有:我国第 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 配偶、子女、父母,并明确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 37条规定,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第二十七条也有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而的形成不同与其他父母与子女关系,它是由于父或母再婚。然而根据我国法律,仅仅凭借生父母再婚这一事实,并不必然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法律上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只有在继父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他们之间才具有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或者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他们之间才能适用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继承法》被继承人扶养义务 下面我们来谈谈,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表现形式,主要归纳有以下三种关系:名分型即未形成法律抚育关系型、收养型和形成法律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型。
继父母子女关系直系姻亲继父母子女关系 2、 收养型,即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已正式收养该子女为其养子女,同时,该子女与共同生活的生母(父)一方,仍为直系血亲关系,而不与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生父 (母)一方的权利义务则随之消灭。就收养型而言,继父母子女之间已经按照的规定,形成了养父母子女的关系,因此他们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的规定。而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适用子女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所以此种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继子女也能对继父母的财产享有继承的权利。即被收养后的继子女即使在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继子女也适用未自然解除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对继父母的财产。
3、 形成法律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型。生父(母)或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或者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他们随生父(母)一方与继母(父) 共同生活时,继母(父)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这就是前面所说的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及父母的财产有继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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