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
编号: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均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有效存续、正常经营的公司,均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全部资质及能力。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磋商,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以下称“合同产品”)事宜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名称:
品种:
规格: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1)按国家标准执行;(2)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3、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二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三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交货地点。
1、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甲方送货;
(2)甲方代运;
(3)乙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乙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 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作出调整;必须由乙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接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四条 交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合同规定乙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合同日期为准。)
第五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
(1)乙方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支付 至甲方指定账户。
收款单位名称:
开户行:
账号:
(2)发票开具时间及税费负担:
第六条 验收方法
1、 验收时间:
2、 验收手段:
3、 验收标准:
第七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提出异议的时间(应根据交货方式和验收时间的不同,分别确定提出异议的时间)
乙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
2、如乙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乙方因保管、仓储、使用不善或自然原因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天内负责处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中途退货,应向甲方偿付总货款 %的违约金。
2、乙方自提产品未按甲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甲方货款的,甲方有权要求及时支付,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5、乙方如填错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甲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6、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乙方已经预付款项甲方不再返还。
7、由于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货款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8、本合同所称的甲乙双方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利益和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费、交通费、差旅费等损失。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风暴、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暴乱、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对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等具有普遍性的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
2、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该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项存在时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当自动按暂停期顺延。
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持续期的政府相关部门证明文件,并尽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项及减少影响。
第十条 保密条款
1、在本次交易或谈判过程中,任何一方所获悉其他方的信息,如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或披露,则应视为保密信息,相关方负有保密义务。
2、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信息为永久绝对保密。未经其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方的保密信息向公众或第三方披露或公告。
3、保密条款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补充合同条款的,甲乙双方可签订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及依据本合同约定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本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 时起转移,但乙方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甲方所有。
第十三条 解决纠纷方式
因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送达地址及收件人确认
其他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