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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来源:苏义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8
浏览量:498

  哪些公诉案件可以和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可以进行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适用范围


  (1)因民间纠纷引起,犯罪行涉嫌罪名是《刑法》第四章第五章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两类犯罪中的罪名,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因民间纠纷引起”,是指由于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而导致了犯罪的发生,如恋爱纠纷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债务纠纷之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根据有关事实和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所涉罪行,根据《刑法规定量刑幅度,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实务中常见的有过失致人伤害罪(轻伤)侮辱罪诽谤罪等。


  需要注意的是,首先这里所说的“民间纠纷”是根据《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有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因此,对于实践中常见的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矛盾引发的纠纷,均可视为民间纠纷


  其次,“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中的“可能”二字,意味着该刑罚只能是宣告刑,而非法定刑,因为在我国不存在罪行加重的情节,要是法定刑在三年以下,宣告刑肯定在三年以下,而非可能在三年以下。


  刑事和解制度的现实困境


  刑事和解制度创了我国公诉案件和解的先河,符合世界刑事司法改革的潮流,但是其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也可能会遇到一定的现实困境。结合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可能遇到的现实困境主要体现在:


  1刑事和解具有履行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有的被害人和加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协议并不一定能立即履行。如果在和解协议达成以后,加害人立即履行,那么刑事和解的效果初步达到;但是司法实践中和解后分期履行或者延期履行的情况也非常多,这种情形下刑事和解的效果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检察机关协议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说审判机关协议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出了判决,那么在加害人有能力履行协议反悔履行协议的情况下,就无法启动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程序。这样,不但被害人利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而且刑事和解也演变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逃避处罚的“保护伞”,最终也与刑事和解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


  2刑事和解易被误认为“花钱刑”


  刑事和解从探索初期到时至今日走上立法层面,就一直伴随着一些争论。许多人认为,刑事和解为那些犯罪却不坐牢的人提供了契机——有钱就可以不坐牢。著名的杭州飙车案当事双方达成了113万元的高额民事赔偿协议肇事者胡斌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型。此案亦被指为“花钱刑”的典型。


  3刑事和解可能导致滥用职权


  对于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应该依法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法律规定必须提起公诉的,应依法按照公诉程序提交法院审判法院审判过程中也必须秉公判决。然而在刑事和解制度之下,司法机关往往会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比如,检察院按照自己的规定,对达到自己所提出的几点所谓“和解”要求的刑事案件不提起诉讼,实际上是无形之中扩大了自身的职权,未审先判,规避法院职权


  对于法院而言,他们对于和解案件可以依法被告从宽处罚,也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扩大,使案件“可操控性”更强,“人情味”更浓。因此,把“和解”作为一些刑事案件的不起诉条件或者从宽处罚条件,这可能会为极少数法制观念淡薄的司法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创造条件,这样也极容易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最终也不利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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