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慧敏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不许“私了”的七种情况
来源:冯慧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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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虽然允许并鼓励当事人对事故进行“私了”,但是,正如事事都有一个界限和范围一样,交通事故并非都可以“私了”,这也是相关法律法规中所明确规定的。如《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和《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七条就规定了七种情形事故,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这七种情形是: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4)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碰撞建筑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7)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前三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是因为这几项行为都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尤其是(2)(3)项所列行为交通安全的潜在危害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如果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实际上就是放纵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处理基本原则背道而驰。 

  上述第(4)(5)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这是由相关法律对“私了”适用范围决定的。第(6)(7)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主要是因为包括许多单方事故在内,车辆碰撞固定物一般是交通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往往造成了国集体财产损失。为了保证集体财产在受到侵害后能得到及时有效赔偿,《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对此类事故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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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17*********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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