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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言碎语”中的法律风险

作者:周云卿  更新时间 : 2017-09-26  浏览量:316

生活中,同事之间有意无意的闲言碎语,时常会引发名誉侵权,甚至酿成诉讼法院已经审结的以下案例,或许会对读者更好地融洽与同事之间的关系有所帮助。

案例

郭某与肖某同属一公司文员,在同一个公室工作。

2010年10月9日,肖某的男友来找肖某,肖某不在,平时爱玩笑的郭某想借机捉弄一下肖某,遂假装不知来人是肖男友,闲聊时多次提到肖脚踏多只船,进行多角恋爱;时有大款前来接她,关系肯定不正常;在公室上聊天,与一些男性言语暧昧等等。当晚,肖男友在众人面前说出听到的内容,并与肖梅分手,肖梅受到严重刺激。

【点评】

法院判令为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名誉权是指公民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品德才干信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民法通则》第101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问题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中,虽然郭出于玩笑,但属于毫无根据的毁谤,已降低肖的社会评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

与林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在同一公司任职,因相互竞争,双方关系日益僵化。

2010年11月,公司想在她们之间选拔一名部门主管,两人更是暗中较劲儿。徐为达到击败林目的,在公司同事中散布林在大学期间曾与两名男同同居,多次堕胎,导致领导同事对林晶的评价降低。

散布的情况虽然属实,但仍使林无法面对领导同事的指点被迫离职

【点评】

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隐私是指本人不愿让他人知道和干涉的个人信息,包括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住所生活以及其它纯属个人私事而不愿为外界所知的秘密。林在大学与男同学的生活具备隐私特征。

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私人信息不被非法刺探搜集和公私人生活安宁不被非法侵扰的独立权利。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徐应该为她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

患病曾向同事借钱医治。因购房,多次向催要,但无力偿还

20111月7日,穿了一套别人送的名牌服装上班,不知情认为其有钱挥霍,故意不偿还借款,遂将两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内容写成文字打印五份,在公司主要场所张贴:有钱不还债,是十足的“老赖”,建议借过钱给的人团结起来,如果借钱治病应坚决拒绝……由此导致名誉受到影响,病情加重。

点评】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一些人认为欠款属实,且经催收未还,故构成侵犯名誉权,其实不然。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损害的事实行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加以认定。”

行为具备了上述构成要件:一名誉受到贬损,病情加重;二明知会对造成损害故意为之;三违法行为名誉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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