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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万日元瞒着妻子送情人,擅自赠与无效 财产要返还

作者:周云卿  更新时间 : 2017-09-25  浏览量:635

尹某早年与比他大一岁的罗某结下秦晋之好。婚后,尹某去日本留学。留学期间,耐不住寂寞的他结识了小他5岁的姑娘小冯。异国他乡,两人在日常生活中相互扶持,由此暗生情愫。学成归来,尹某了一公司,小冯则成了这公司员工,异国的暧昧恋情不但没有结束,反而持续升温。而这一切,妻子罗某一直被蒙在鼓里。

2002年,已经与尹某“如胶似漆”的小冯提出要在上海置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沉浸在婚外恋刺激中的尹某一口答应。瞒着自己的妻子先后三次将600万日元汇入小冯的银行账户。翌年5月又再次划出70万元人民币帮助小冯支付了购房余款。尹某自以为已经为这段婚外情了单,他与小冯的风流佳话可以涛声依旧,却怎么也没想到里后院会起火。一天,精明的罗某在核对庭账目时突然发现了几笔大额资金去向可疑,在一场剧烈的争吵后,丈夫尹某将与小冯的地下恋情和出资购房的事情和盘托出,激怒中的妻子当即要丈夫出面向“小三”讨回所有的购房款。

痛定思痛,夫妻俩一番协商后,由罗某作为原告打起了官司。诉状中将小冯和尹某列为共同被告,称丈夫尹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动用夫妻共同存款为“小三”购房,侵犯了作为合法妻子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被告小冯归还全部购房款款。

法院认为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损害一方财产权益的有违公平原则,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且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非按份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份额。故夫妻一方擅自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据此,判决被告小冯应返还原告人民币70万元日元600万元。

法官点评

钱债虽了情债难平

在汉语词典中,赠即送也,也就是把东西无代价地送给别人。赠送无疑是一种精神上的高度契合,但在法律上却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权利义务的不对等。

一般来说,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且赠与人将赠与财产实际交付受赠人,该赠与合同关系即成立。不过,合同法同时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有悖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婚外情无疑是不道德的,应当受到谴责,他们之间的这种赠与行为理所当然地应当认定无效。值得注意的是,感情出轨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是以对夫妻关系背叛和精神伤害为代价,钱债虽了,情债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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