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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奠权”受侵害可获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周云卿  更新时间 : 2017-09-25  浏览量:234

清明节期间祭奠逝去的亲人,是我国一项重要的传统文化和风俗。近年来,由于社会人口流动性加大宗族约束力减弱人们法律意识增强等原因,各地因祭奠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提起的诉讼也屡见报端。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北京法院系统了解到,近3年来,仅判决结案的“祭奠权”纠纷就有23起。在这些案件中,如当事人能证明侵权事实的发生,除获得实际损失赔偿外,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也得到了法院的部分支持。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卢涛今天结合该院审理的相关案例,详细分析了与“祭奠权”纠纷有关的法律问题

公民有权参加亲属葬礼

[案例]母亲去世两年后,两个女儿方才知晓。她们认为哥哥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致使她们没能参加母亲的葬礼,丧失了“祭奠权”,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伤害,要求法院判决哥哥赔偿精神损失费各两万元。

[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哥哥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应作出一定的赔偿。经法院调解,哥哥自愿赔偿两妹妹精神损失费各5000元。

[解读]我国民法通则中尚未明确“祭奠权”概念,但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祭奠权”实质上是基于传统习俗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内涵丰富,包括亲人死亡情况的知情权安葬墓碑署名权保持墓碑及坟墓完整权等。

公民有权参加直系亲属的葬礼,有权对已去世的亲属表示祭奠,这体现了我国社会生活中基本的伦理道德观念,是一种优良的社会公德和民间习俗,理应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坟墓被埋子女索赔获胜

[案例]张某在采铁矿砂时,将废弃矿渣堆至旁边的一处墓地附近。矿渣经雨水冲刷使砂土淤积漫延,将一坟墓部分掩埋。死者的5名子女将坟墓迁走,并要求张某赔偿协商未果,双方诉至法院,5人要求张某赔偿迁坟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两万元。

[结果]法院判令被告张某赔偿5名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迁坟费用12000元。

[解读]被告张某因未尽到管理义务致使采矿废渣经雨水冲刷将5名原告父亲的坟墓部分掩埋,侵犯了5人的合法权益,对5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擅移父亲骨灰被判迁回

[案例]李女士已年过八旬,其丈夫去世后骨灰一直存放在房山区某公墓。去年清明节李女士前往墓地祭奠时,却被公墓管理人员告知,其丈夫的骨灰已被其儿子移至昌平区某公墓。李女士认为,儿子在未通知自己也未征得其兄弟姐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迁移丈夫的骨灰,造成自己及其他子女祭奠的极大不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儿子将丈夫的骨灰迁回原公墓。

[结果]法院支持原告诉求,判令骨灰迁回原址。

[解读]原告居住在房山区且年龄较大行动不便,而原告的其他子女居住在房山区,被告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及其他子女祭奠不便,不利于亲属之间的团结和睦。鉴于原告丈夫在房山区某公墓的墓穴依然存在,迁回原址的理由正当,法院支持。

哥哥讨父母墓碑署名权

[案例]原告张强将弟弟张新诉至法院,称弟弟未通知自己即在父母合葬后的坟墓前立了一块墓碑,墓碑上仅署了弟弟一个人的名字。原告认为自己作为长子,理应在为父母所立的墓碑上列名,且应当位列于被告之前;被告侵害原告署名权,严重损害原告对父母的“祭奠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原告一起为父母重立墓碑。

[结果]法院判决重立二人父母墓地的墓碑,墓碑上应当镌刻原告的姓名为立碑人之一;重立墓碑的费用由原被告负担50%。

[解读]按照我国传统的殡葬礼仪,一般情况下死者的墓碑应当由其后辈直系子孙及其配偶敬立,以体现后人对逝去长辈的孝道和追思。本案原被告系亲兄弟,应平等享有对逝去长辈尽孝和悼念的权利,均可列名于为父母所立的墓碑上。被告未经与原告商量,擅自为父母立碑且未将原告姓名刻上,侵害原告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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