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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旭山律师教你:坐飞机那些烦心事该如何化解?
来源:曾旭山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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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飞机那些烦心事该如何化解?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坐飞机出行已经成为不少人出行方式的首选。坐飞机出行虽然高速便捷,但由于飞机飞行受天气影响较大,对安检要求也比较高,因此旅客时常会遇到诸如航班延误、行李托运不畅顺等方面的烦心事。那么,旅客坐飞机遇上纠纷该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案例A行李中贵重物品遗失旅客举证不能致败诉旅客张某购买了某航空公司从重庆飞往广州的航班。登机当天,张某在银行取款2万元人民币装入行李箱并办理托运手续。托运时张某并未告知工作人员行李中有贵重物品,也未申报价值。张某到达广州后发现托运行李未随机到达,经询问才得知因托运行李中有打火机而被禁止随机到达。为取回行李,张某签署委托书同意重庆机场开箱取出打火机。委托书中载明:“由于开箱导致行李的一切不正常情况,本人不向机场追究责任以及提出索赔,本人已详细阅读以上条款,并表示同意。”张某的行李经开箱检查后取出打火机并空运到广州,张某在检查行李时发现现金丢失,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之后将航空公司和机场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现金损失赔偿责任。航空公司和机场方面辩称已尽到告知义务,自身并无过错。法院在审理期间依原告张某申请调取开箱检查视频录像,但录像在张某申请时已超过保存期限调取未果。后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败诉,航空公司和机场无须承担法律责任。以案说法1旅客与航空公司、机场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三百零三条则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张某购买机票并乘坐了飞机,与航空公司之间已经形成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受合同条款约束。如果张某行李物品丢失,航空公司须承担赔偿责任。但就机场而言,机场与张某之间并无运输合同关系,张某依据运输合同要求机场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只有在机场工作存在过错时才需要承担责任,假设有证据证实机场工作人员利用开箱检查之机盗窃张某现金财物,那么机场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2关于运输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则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主张自己的托运行李中夹带有现金人民币2万元,其应当就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张某仅提供了银行取款的证明,这只能证明当天张某在银行取了款,无法证明其托运的行李中有2万元现金。张某申请法院调取行李安检视频,但因其申请时已过保存期而无法调取,因此张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曾旭山律师15202036295支招旅客要注意保管好相关票据凭证坐飞机托运行李时一定要事先了解哪些物品属于不能托运的范围。在托运行李处一般都会有相关告示或提示说明,旅客要认真阅读对照,避免办理托运时开箱取物,手忙脚乱。一些贵重物品,例如电脑、数码相机等最好随身携带,避免在行李托运时发生损坏,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案例中张某将现金放入托运行李箱内的做法显然是不妥当的,现金应随身携带上飞机,避免产生失窃的后果。 产生行李托运纠纷时,作为旅客一定要注意保管好相关票据凭证,例如机票可以用于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托运行李贴签可以用于证明旅客有办理行李托运的事实。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举证原则一般为“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旅客主张的事实必须由旅客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案例中,张某不能证明将现金放入行李中托运的事实,所以无法通过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假设张某在托运时声明了行李箱中有贵重物品或申报了价值,并保留好相关单据,那么航空公司便难辞其咎。案例B航班延误旅客未登机航空公司违约须担责周某购买了某航空公司某航班机票,在办完登机手续后被告知因天气原因飞机无法起飞,该航班所有旅客被迫滞留机场。滞留期间,航空公司向旅客解释航班因天气原因达不到起飞的标准,并承诺可办理退票并补偿人民币200元。周某对航空公司提出的可以退票的信息不予理会,仍然坚持候机等待起飞。后航空公司通过广播通知航班准备起飞,但周某认为航空公司没有尽到如实说明飞机延误原因的义务,拒绝登机。航空公司未予理会,飞机按期起飞。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航空公司不顾其合法权益,拒绝说明飞机延误理由且没有让其乘坐飞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航空公司则认为,周某因飞机延误未与航空公司达成一致意见而拒绝登机,系周某自行与航空公司解除合同,故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后法院判决航空公司赔偿周某飞机票费用,以及因航班延误产生的餐饮费、住宿费、误工费等。以案说法1.旅客放弃乘坐飞机行为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航空公司已经告知旅客可以退票并补偿200元,该告知行为在法律上应认定为向旅客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周某因自身原因没有主动登机,放弃乘坐飞机,该行为在法律上应认定为同意解除合同。2.解除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后果航空公司和周某之间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因双方均同意解除而终止合同履行,但双方对合同解除后的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虽然航空公司称由于当天温度和风力等天气原因导致达不到飞机起飞的标准,但其他飞机都能正常起飞和降落,故此趟飞机延误不属于航空公司免责的范围。航空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将旅客及时、安全送到目的地,但航空公司延误许久才起飞,已经构成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本案中,双方实际上已经同意解除合同,航空公司用的是语言,周某用的是行为,双方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当合同解除后,航空公司理应退还周某机票费用。此外,周某还可以请求赔偿由此产生的其他损失,如住宿费、餐饮费、误工费等,法院最终判决周某胜诉于法有据。曾旭山律师15202036295支招旅客遇到航班延误应理性维权航班延误对选择乘坐飞机的旅客来说是比较常遇到的情况,作为旅客应该抱着一份平常心与航空公司理性沟通。现实中曾发生过旅客大闹机场、殴打工作人员的情况,不仅于事无补,反而会因为自身不理智的行为引发新的矛盾纠纷,得不偿失。因此,旅客遇到航班延误应当理性维权,依据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规定,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例如有的航班延误会有金钱补偿,有的会安排旅客餐饮住宿,还有的会采取其他转运措施等,旅客可按照合同的约定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周某的做法显然不够理性,一方面嘴上不同意解除合同向航空公司讨说法,另一方面又以实际行动不上飞机作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最终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虽然周某通过诉讼途径讨回了公道,挽回了损失,但是其中的周折艰辛可想而知。因此,维权也要考虑时间、金钱、精力等成本,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尽量选择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以最小的成本代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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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曾旭山
  • 执业律所:
    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505*********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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