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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现代国家司法领域中的适用
来源:吴红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4
浏览量:29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现代国司法领域中的适用
                                     吴红律师

以下为详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上的主要内容。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
1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排除
在美国,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包括信息)主要指违反法律规定而取得的证据,它构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这些非法证据的取得,主要发生逮捕搜查和扣押的过程中。
在美国,进行逮捕搜查和扣押必须有“可能成立的理由”,而且该理由必须在逮捕搜查扣押之前就已经成立,不能以逮捕或搜查中所得的证据证明逮捕和搜查的合法,更不能以逮捕以后侦查过程中发现的证据证明逮捕和搜查的合法。除非在警察在场时犯重罪警察虽不在场,但有合理根据相信犯罪嫌疑人犯有重罪的情况下,必须有法官签发的逮捕证才能执行逮捕;除非搜查附属于一个合法逮捕行为,或搜查得到当事人的同意,或有特殊情况而使进入搜查是合理的行为的情况下,必须有治安法官签发的搜查证才能进行搜查。而签发逮捕证或搜查证的程序极为严格。
逮捕并非取证行为,但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密切的关系:⑴在逮捕的同时会进行搜查,如果逮捕合法,则搜查所得的证据要被排除;⑵如果逮捕合法,在逮捕后,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了自愿供述,这种供述也会因为是“树之果”而被排除;⑶刑事司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始于逮捕,包括沉默权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等,如果在逮捕违反任何一项权利,都有可能导致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后果。
而搜查和扣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关系更为直接,任何遭受非法搜查和扣押侵犯的人都可以向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要求不得将在下列情况下所取得的物品当作证据使用:⑴该物品是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非法扣押的;⑵搜查证不符合格式要件;⑶所扣押之物品不是搜查证上所指明的物品;⑷缺乏签发搜查证所必须具备的合理根据;⑸搜查证之执行合法法官应当判定该动议有关的任何证据是否合理。如果该动议被批准,该扣押之物品不得在任何听审或审判中被采纳为证据
2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
在美国,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主要指违反法律规定而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该宪法性的原则规定可分为五项独立规则:⑴不得强迫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证,即回答法庭问,如果他自愿放弃这个权利,则可以作证,即在法庭上接受交叉问;⑵在刑事民事立法听证的案件中,任何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使其受到刑事追究问题;⑶警察及其他政府机构不得使用暴力暴力威胁,或以不合法超出权力的允许以获得自白或陈述;⑷进行问的警察法官或其他司法官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问之前必须遵守米兰达规则,主要是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有权保持沉默和得到律师的帮助;⑸违反这些规则所取得的自白或陈述将被排除,不得用作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违法行为所作的完整的陈述,须具备下列因素:⑴供述必须是完整的承认犯罪;⑵供述必须承认犯罪和其中的重要构成;⑶供述必须能证明犯罪本身而不需要再进行推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证据。从警察的角度讲,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中得到供述对及时侦破案件和对被告定罪是十分有利的,但这样往往可能使警察有意无意的滥用职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根据联邦宪法,如限制警察权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其中最常用的方式就是赋予被告人沉默权等。
非法取得供述的方式包括强迫和引诱等。任何用强迫引诱精神上身体上的威逼,答应给予免于或从轻处罚的允许等欺骗手法得到的供述,都不能作为证据采纳,而必须在审判时加以排除。
言词证据还包括承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提供可能用作反对他自己的证据,分为陈述行为。与供述不同的是,陈述可以是对犯罪事实的某个片段的认可。由于承认可能是以行为或下意识表示的,所以承认不像供述那样有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可以不受“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限制,从而承认被排除的可能性比较小。
3违反正当程序取得的非法证据的排除
违反正当程序取得的非法证据主要指违反法律规定而取得的证据。该含义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刑事诉讼的关键阶段包括: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某些辩认的程序;⑵警察或检察官试图得到被告有罪陈述程序;⑶第一次出庭;⑷答辩程序;⑸法庭审判前的听审程序;⑹审判程序。在这些程序中,如果没有律师在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没有放弃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则在这些程序中所获得的有关证据将被排除。(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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