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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普法宣传栏第2017003期——即便案件很快调解结案,律师费也无法退还!
来源:曹红星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4
浏览量:605

曹红星律师普法宣传栏第2017003期——即便案件很快调解结案,律师费也无法退还!


      张某,去年在某工地工时因塌方受伤治疗终结后因后续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委托C律师代理索赔事宜。根据律师规定及惯例,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张某按合同支付了律师费并多给了500元。但是鉴于老乡关系,为了减轻张某的负担,该500元C律师坚辞不。之后C律师厘清法律关系,告知张某本案必须先确认劳动关系,之后认定工伤,最后才能计算赔偿待遇,打消了张某要求直接起诉的错误意见调取补充了部分证据,代书了仲裁申请书,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但是该案经过仲裁庭主持调解,张某与用人单位达成了和解协议,张某一次性获赔三万元并领取了该款。张某这时电话联系律师,以该案很快结束C律师没有付出多少劳动量为由,要求退还一部分律师费,但被C律师坚决拒绝。张某很不满意。C律师是否应当退还给张某一部分律师费?今天在此一讨论。

首先从张某与C律师追求的效果目的说。无论张某还是C律师应当均希望尽快案结事了,张某尽早获得赔偿。这应该是双方共同的一致的追求。C律师如果为了追求多律师费,希望或者放任张某多进行诉讼,将是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错误法。本案虽然没有出现C律师在接待案件时告知张某可能出现的到工地调查一审二审甚至行政诉讼,但是张某支付的也仅仅是仲裁阶段的律师费,并不含其他阶段的律师费。尤其是本案调解结案后,无需再到工地调查,而律师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情,工地位于外地,无意义的调查不耽误委托人的时间造成差旅费损失吗?因此张某认为本案很快结案C律师没有到外地调查,故应当退还律师费的说法明显错误不能成立

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张某和C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也明确约定案件以调解当事人自愿撤诉的方式结案,律师费不予退还。之所以法律这样规定合同这样约定目的就在于上边的解释。法律合同追求的都是让受托人尽快帮助委托委托事项,而不会是“磨洋工”。因此,张某要求退还部分律师费的说法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约定

律师最后提醒大委托律师请一定仔细审查查阅《委托合同》,如有疑问,在签订合同提出。如果律师代理案件中出现错误失误,可以要求退还律师费甚至赔偿损失,但是对于这样的情形,曹律师是坚决不同意退还律师费的。现实生活中如果有这样的委托人,是不受曹律师甚至全体律师欢迎的,请离律师远点,自己解决自己的难题去。

以上内容由曹红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曹红星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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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曹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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