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学会律师亲办案例
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维护的思考
来源:杨学会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3
浏览量:567

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维护的思考

社会经济水平的提升,导致各种车辆的普及和增多,现代社会交通风险无处不在交通事故频出不穷。这些社会危害有时又与各种自然灾难相结合,给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始料不及的威胁破坏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肇事司机车辆逃逸了,受害人怎么办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限额不足于赔偿受害人损失而且肇事司机车主又没有赔偿能力,受害人怎么办肇事司机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之外拒绝理赔肇事司机车主同样没有赔偿能力,受害人怎么办?诸如此类的问题涉及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和社会稳定的核心问题

在上述背景下,交通事故人身财产合法权益维护问题日益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而现行的社会救助制度只是对受害人抢救期间费用提供保障,对肇事者无力赔偿的可以申请一次性的经济补助,而对受害人后续治疗以及康复的费用难以解决,对本身就经济困难的简直就是灭门之灾。因此,如何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救济方式,应该是我们司法工作人员和事故办案人员思考的问题

现行的《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存在的弊端:

目前,我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则,制定出台了《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现行的社会救助基金虽然很缓解受害人在抢救期间的费用和困难特殊后续一次性经济补助,但还是无法切实保障受害人正常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并且这些社会救助资金申请还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有效的受害人救济法律机制,并对各种救济形式予以完善,从而形成一个体系化的救济机制,这也是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立法问题

为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人权,首先应当强化救济功能,使其从单一的过错归责向多元的归责责任发展;其次就对受害人救济而言,逐渐从单一的侵权救济制度转变为多元的损害救济制度

完善保险救济的范围:

   首先,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中的先期赔付制度交通事故中给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帮助。具体表现为:一是保险赔付具有及时性。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特定情形外,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在人身伤害的情况下,由于伤情救治的紧急性,无法等待诉讼结束获得确定判决之后再获得赔偿,这就需要迅速及时的赔偿机制保障受害人的医疗救治,而这也是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中先期赔付的主要优势所在。二是强制责任保险赔付具有简便性。保险人受益取得保险金,通常只需要提交相应的资料和证明,相对于商业保险和侵权诉讼而言,程序比较简便。三是强制责任保险赔付具有救济性。交通事故会产生巨大的人身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最终也是以财产的形式体现出来,侵权人面临巨大的索赔金额,赔付能力有限责任保险较之于过去纯粹由侵权人本人承担赔偿强制责任保险直接由职业的保险人赔付,相对提高了赔偿能力,有助于满足受害人赔偿请求,进而实现受害人赔偿目标。

    基于强制责任保险的上述性质,能否在商业保险的救济机制中,借鉴强制责任保险中的先期赔付制度形成以保险救济为主导的救济机制?笔者认为是非常有必要的:虽然强制责任保险能够进行先期赔付,可毕竟资金有限,那么为何不能发挥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保险各自的优势,首先由保险公司交强险商业险的范围内进行先期赔付,等到事故责任认定之后双方按照各自的责任大小进行保险赔付

其次,明确保险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限于人身损害赔偿。在侵权责任法中,有必要明文规定,在保险事故造成人员人身损害时,为保障受害人的救治,维护受害人生命健康权保险人应当支付交强险和部分比例的商业保险金受害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请求受害人保险人有直接请求权,可以通过对保险人直接提出请求的方式予以实现。有人认为,在侵权投保的情况下,受害人并不享有请求保险金的直接请求权,否则违反合同相对性规则。笔者认为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是基于特定政策考量,而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只有赋予受害人此种请求权,受害人有权针对保险人直接请求保险人也有义务向其直接支付,从而使受害人获得更充分的救济保障。当然,在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以后,如果支付的保险金超过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认定责任承担的范围,保险人也可以向侵权追偿

第三,取消交强险分项赔偿,使受害人交强险的范围内获得充分的赔偿,相适应的提高强制保险医疗支付金的金额,以充分保障受害人利益

进一步明确侵权救济责任

首先,明确各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交通事故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通过立法,最终确立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归责原则保险公司适用无过错原则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其次,侵权侵权责任承担范围:受害人不能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害救济,否则,会与不当得利的法理相冲突。因而,在统筹考虑保险救济侵权救济时,无论是强制责任保险,还是商业保险,进行了保险理赔以后,受害人只能就其尚未获得救济的部分向侵权请求赔偿。对受害人遭受损失的完全补偿赔偿的最高限额,如果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仍然没有达到该限额,侵权人应当继续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保险人已经在保险赔付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受害人就不能再要求侵权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因受害人自己购买保险,因事故发生而获得理赔,由于是受害人的费用支出所获得的利益,不应计算在内。作出最高限额的限制是因为责任保险的赔付是基于侵权人的投保侵权人为此支付了保险费,在责任保险理赔之后,在受害人获得完全赔偿的限额内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据此,受害人获得的保险金以及损害赔偿金不能超出损害赔偿款,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扩大社会救助基金的覆盖面: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丧葬费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虽然作为一种救济途径,但是受益者却少之又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一种公益性的救助方式,其本身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首先救助范围小,《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丧葬费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情形仅限于:(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逃逸的。相对扩大救助范围,增强社会救助适用范围。其次,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仅是部门规章,实施力度不大,使社会救助基金在绝大部分地区仍然是镜中月水中花,至今不见踪影。这需要立法部门尽快以法律法规的方式确保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的实施,让这一公益优抚的救济方式成为一种有效快速的救济途径,实现社会救济的真正意义

建立日常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一般情况下是指国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由法律援助中心对于那些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各项诉讼费用和法律服务用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上的援助。但是这种普遍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中却存在这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国法律援助中心经费少,“门槛”高,律师少,法律援助中心本身架构不全等问题,导致很多案件无法得到法律援助。我们这里所说的法律援助,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国法律援助,更多的是动用社会功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律师事务所这种社会机构交通事故中的作用。针对辖区事故发生的整体情况,制定整体的法律援助规则,联合辖区内的法律援助中心,并邀请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自愿无偿的方式向交通事故中的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帮助其快速处理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对于符合法律援助规则条件的当事人,由辖区内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为其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活动。这样既符合了法律援助中心设立目的,又动用了社会力量,解决法律援助中心自身的不足,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能够更好的法律援助工作,携手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平衡与稳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只有通过加大社会保险救济强化社会救济,增加对受害人赔付力度,逐渐减少侵权救济,不单纯的依靠侵权人的赔付能力的整体救济方式,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受害人利益分担侵权人的风险维护社会的稳定,减少社会不和谐的因素。而且加大社会保险救济强化社会救济,完善日常法律援助制度,对于本文提出的诸如: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限额不足于赔偿受害人损失而且肇事司机车主又没有赔偿能力,受害人怎么办肇事司机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之外拒绝理赔肇事司机车主同样没有赔偿能力,受害人怎么办等一系列问题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

 

杨学会律师

 2017年9月23日

以上内容由杨学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学会律师咨询。
杨学会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97好评数15
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89号江苏文化大厦2804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学会
  • 执业律所:
    江苏苏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17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
  • 地  址:
    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89号江苏文化大厦28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