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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滥用职权罪共犯主体身份的认定
来源:杨学会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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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滥用职权共犯主体身份的认定

 案件基本事实:

犯罪嫌疑人张某系某人力资源公司负责,在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之间,其利用犯罪嫌疑人朱某担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主任负责审核职介补贴的职务便利,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以某人力资源公司的名义申请职介补贴犯罪嫌疑人朱某明知某人力资源公司申报材料虚假材料,不按照政策文件规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致使虚假的职介材料通过审核,造成财政补贴损失共计8万余元。

期间犯罪嫌疑人朱某多次在明知其他公司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情况下,不按照政策文件规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致使虚假的职介材料通过审核,造成财政补贴损失共计60万余元。

2017年8月,XX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将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列明:犯罪嫌疑人朱某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滥用职权

我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委托。阅卷后,辩护律师检察院电话沟通,承人表示拟以诈骗罪追究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刑事责任

 需检索的案件主要争议点:

犯罪嫌疑人张某系非国机关工作人员,其利用朱某的职务便利,获取财政补贴。现犯罪嫌疑人朱某涉嫌滥用职权,那么应以何种罪名追究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

 相似案件裁判及主要观点:

(一)犯罪嫌疑人系非国机关工作人员,不符合滥用职权的主体身份:

1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刑终xx号:“因被告王XX系非国机关工作人员,不符合滥用职权的主体身份,公诉机关指控行为构成滥用职权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刑二终字第xx号:“被告人柳XX不具有国工作人员身份,主观上没有滥用职权共同故意,不构成滥用职权共犯。”

(二)犯罪嫌疑人未就具体如何利用国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进行共谋,没有主观共同故意及客观共同行为,故而不构成滥用职权共犯

1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4)泉刑初字第xx号 :“被告人褚X并未与杨XX就具体如何利用被告人杨XX的国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伪造协议滥用职权进行共谋,只是向被告人杨XX提出非法要求后,由被告人杨XX在并无被告人褚X配合协助下而单独完成,没有与被告人杨XX滥用职权的主观共同故意及客观共同行为,故而被告人褚某与被告人杨XX不构成滥用职权共犯。”

(三)国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帮助他人套取国专项资金,全案应以国机关工作人员渎职行为认定,非国机关工作人员构成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的共犯

1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 06刑终xx号:“被告人侯XX明知被申报的企业部分有关事项不符合申报条件,仍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要求去完善申报资料,从而套取国奖励资金,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检察机关指控定性准确。检察机关滥用职权从犯追究被告人侯XX的法律责任,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在滥用职权共同犯罪中,上诉人侯XX并非国机关工作人员,亦应按特殊主体所犯罪行罪名定罪,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

2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6刑终xx号 :“因该案系国机关工作人员主动不正确履行职责帮助他人套取国专项资金,全案应以国机关工作人员渎职行为认定,非国机关工作人员的谢XX构成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的共犯,所以,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谢XX及同案杨XX等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理由及谢XX及其辩护人分别提出,谢政法该行为构成诈骗罪意见,均予以采纳。”

 裁判观点归纳:

滥用职权共犯主体身份是否必须是国机关工作人员,目前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裁判观点,暂无定论。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滥用职权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虽非国机关工作人员,亦应按特殊主体所犯罪行罪名定罪,应以滥用职权定罪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非国机关工作人员,不符合滥用职权的主体身份,认定滥用职权法律依据

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第一种观点即以滥用职权对其定性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无明文规定,且各地裁判观点不同的情况下,应积极的收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裁判观点,提供类似案例,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提供积极的庭前辩护

 

                                     杨学会律师

18168008970

2017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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