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莉律师亲办案例
容留他人吸毒罪 关于容留场所的认定
来源:曾莉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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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场所,《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活动的处所司法实践和理论界普遍认为,场所,是容留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蔽的场所,一般是行为提供专门为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饭店宾馆咖啡馆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航空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等。笔者认为,正确理解和界定容留他人中的场所,应主要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一应扩展理解场所的空间范围。由于行为违法性和反道德性,人员通常会选择屋内或室内等比较隐蔽和封闭的空间吸食行为也会充分考虑的隐蔽性和安全,通常选择住宅租房公室等隐蔽场所,作为容留他人的场所。但实践中,容留他人认定往往限于封闭空间,要求行为对场所拥有绝对支配。实际上,容留对场所的选择,并非对空间有绝对的密闭要求,只要客观上在某个时空能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场所,实现容留目的行为就会选择容留。如果要求行为提供的场所必须拥有绝对支配权,就会使部分应受刑事责任追究罪犯逃脱打击,这也与该罪的立法初衷相违背。因此,对提供场所的认识和理解应符合立法本意及司法实践的需要


  一是容留场所与外界是相对隔离和封闭的。场所具有封闭性隐蔽性的特征。但如果将场所限制为绝对封闭的空间,因范围过窄,不利于打击犯罪。场所作为一个有形的实体而存在,但它并不要求与外界有全部绝对的隔离状态。容留他人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就在于其为行为提供特定场所的实际庇护。只要行为提供了这种相对隔离和封闭的空间,而被容留在这个场所难以被外人发现的,即为刑法意义容留的场所。


  二是容留场所包括行为实际控制的临时性场所。对场所的理解不应当限于屋内或室内,场所并不一定要求比较固定的或具有规模性的地方,行为临时取得控制权的某个空间,如包厢或汽车等,也可以构成场所。如果过于强调行为对所提供的场所具有完全支配,将完全所有拥有经营管理作为认定容留他人场所构成要件而忽视行为场所临时性的实际控制,可能放纵行为利用临时场所容留的犯罪行为按照消费习惯,行为在餐饮歌舞厅等休闲娱乐包间及宾馆等场所消费期间,可以要求服务员或者其他人员不得出入该场所,则该场所在消费期间处于较高程度的封闭状态,只要行为在这个特定时间段内容留他人在临时娱乐场所,该场所就应构成容留他人中的场所。


  三是容留场所范围可扩展至各种半封闭式的交通工具。随着聚众组织性和反侦查性的增强,容留他人犯罪分子已倾向于选择较易逃离的移动式场所,而自有或者租赁的车船等移动性较强的交通工具,因其自身具有的特定场所特征,决定了其不管是在行驶中还是静止中,都可以达到容留需要的场所特质。


  四是容留场所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行为提供自己的住宅,也包括行为提供取得使用权支配权的旅馆房间公室娱乐场所的包厢等,还包括提供具有放性空间的场所,如提供自己设的赌场容留他人,该场所虽没有封闭的空间,但行为设有望风把关等服务人员,行为赌场同样有控制权,这与封闭的空间无实质差别。


  二行为容留场所享有一定控制权或管理权,此权利可为所有管理权或者使用权。从司法实践来看,行为提供的场所,必须能使被容留者能够安心,这就要求行为对其提供的场所有一定的控制权或者管理权。如,可在拥有管理权的自己或人经营管理的店堂馆所容留他人,也可在拥有使用权的自己租借的场所内容留他人


 原作者:薛正俭,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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