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文锋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7-09-22 18:45 浏览量:676
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应该注意的问题
目前有些用人单位非常精明,通过约定长时间的试用期来“减少”用工成本,主要原因要两点:其一、试用期内只发试用工资;其二、快到试用期满时可以劳动者不符合用人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这些“用心”也很管用。
但是殊不知,随着劳动者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恰恰加大了法律成本,首先,使用期时间约定不当,将会使超过适用期的时间是正常劳动期,应当发同工同酬的工资,其次、用人单位不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哪些当初约定的用人条件,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非常不利的法律后果,除了补齐工资之外,还要承担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而用人条件是什么,怎么来衡量是否满足等问题很难证明。所以免不了要承担上述责任。
这正是“聪明反被聪明误”!所以建议用人单位合法用工是节省用工成本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