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姗姗律师亲办案例
感情确已破裂需证据证明
来源:罗姗姗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2
浏览量:122

        从法院的角度认定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分析,所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是夫妻感情已不复存在,已不能期待夫妻双方有和好的可能。此外,《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

         应该说,夫妻之间具备上述五条之一的,法院一般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是在实践中,认定感情是否已破裂确实是一个比较复杂和难度较大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首先看婚姻基础。就是看男女双方的结合是基于爱情还是基于爱情以外的其他因素的感情状况,即夫妻关系赖以建立的思想条件;其次看婚后感情。婚后感情就是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中的实际表现。因此,抓住婚后夫妻感情发展变化的最本质表现是正确判断夫妻关系存续离散的关键所在;再次看离婚原因。这就是要找出引起离婚的主要矛盾;最后看婚姻关系的现状,考察有无和好的因素。当然,上述四个方面不是彼此孤立的,要联系起来加以观察研究,正确认定夫妻关系是否还可以继续延续下去,这是法官认定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育不改,另一方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个人认为法院不应该过多的干预离婚这件事,根本就是自讨没趣,还加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维护社会稳定是好事,但别太过了,希望婚姻法早日改革!! 如果因为一时情绪就闹离婚的人,给他离了也无妨,如果他觉得离错了大可以复婚的嘛,重新结婚也才花9.9,但是诉讼离婚成本有多高啊,他经历过一次估计下次就不会那么冲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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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罗姗姗
  • 执业律所:
    广西翔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3*********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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