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资设立公司,并取得相应的公司股权。该股权属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效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未经其配偶同意,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该股权的行为侵犯了其配偶的财产共有权。而受让人对该转让行为未经转让人配偶同意这一情况系明知还是未知,判断受让人善意与否,从而确定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如果经举证证明受让人对该转让行为系明知,则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则为无效合同,是要股权回转还是要作出其他赔偿行为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确定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