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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同意公司分立怎么处理?
来源:任静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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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股东不同意公司分立怎么处理?

  1公司分立要经过股东同意吗?

  公司分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过股东会决议将一个公司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有利也有弊,公司相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公司是否进行分立。公司分立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否则会影响到公司分立的效力。

  2公司如何分立?

  公司分立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2)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

  (3)对公司财产作出相应分割,并对公司的债权债务等作出妥善处理,同时还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通知并公告债权人。公司分立,应当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办理公司登记手续。

  3股东不同意公司分立怎么办?

  由于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分立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后,即对全体股东产生效力,即使其他股东不同意,也不能阻止公司分立,不同意的股东依照法律是无权提出退股的。因此,不同意分立的股东只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者其他人转让股份的方式回出资,从而退出原来的公司。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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