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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取消可否成为企业单方调岗的合法理由?
来源:宋艳芬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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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企业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企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此规定许多单位认为,部门取消所导致的岗位消失,应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不仅可以调岗还可以解除合同,这种理解是不完全正确的。所谓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发生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件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客观情况的界定应以“非主观因素”为标准。关于部门取消得根据取消之原因界定,如企业合并分立等,此类情形非企业主观方面原因造成,取消当属客观情况;而若是管理层单方决定取消部门,则应当理解为“企业自主管理”范畴,不属于客观情况。

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来确认是否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1.重大变化是客观存在的,是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且其出现是不可归责与双方当事人的,即当事人对于变化的产生不存在主观过错。如不可抗力转产合并或兼并破产重组等。

2.重大变化是实际的变化,而不是形式上的变化。如异地搬迁部门的合并。但实际工作岗位没有变化。

3.重大变化的程度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公司从生产企业转型为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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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艳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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