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召星律师亲办案例
如何合法辞退试用期员工
来源:陈召星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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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越来越多的公司将试用期仅仅作为几个月试用期内少发工资的手段,但作为公司与员工相互了解的阶段和时期,聪明的管理者仍然会注意在试用期内观察考核员工的表现,及时辞退不合适的员工,以避免在试用期结束后为辞退正式员工可能付出的过高代价。

       但因试用期即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也已经成立,辞退试用期员工仍然不是一纸辞令可以解决的事情。虽然法律明文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但仍需好以下工作,否则仍可被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里,虽然违法辞退试用期员工的法律责任一般并不沉重,但也会耗费不必要的人力物力。


第一式:书面告知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
       一般而言,公司可以采用劳动合同附件员工手册等形式告知相关录用条件,此处员工手册另有记载和告知相关公司管理规定,并作为以“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的作用。
       签此类文件的方式,较正规的可专门制作文件清单,列明所提供员工手册等文件的名称版本号等信息并要求员工核对签字,较简易的可在劳动合同签字页处增加一项条款“员工签字视为已经阅读完毕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并到附件所列全部文件资料”,并将员工手册列入附件项目。
       录用条件的设置,应当较为客观,和工作岗位的实际要求应当吻合。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也可以适当设置一些合理但实际容易忽略的要求,如“应当提供前一单位的离职证明”等,操作中不实际提醒员工也不取该离职证明,在实际操作中,碰到部分员工有小偷小摸或骗取报销等不道德的行为又难以取证的,可以以这类与实际理由无关的要求,如“应当提供离职证明但未提供”为由进行辞退。

第二式:完善考核程序,保留完整证据
       公司应当在试用期内对员工进行综合考核,不宜将试用期流于形式。考核应当严格依据规定的录用条件进行,并对各项考核项目的考核结论保留证据。对证据和考核结论的要求是,应当要求员工签字确认,或者至少交员工签并书面告知应当在一定日期内书面答复。仅由公司单方作出,只有公司公章和领导签字的考核结论,一般难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不肯签的,可以邮寄至员工提供联系地址

第三式: 试用期内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的情形的,在试用期满前及时提出,并以书面方式告知
       试用期内没有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的,试用期满后,一般不再能以此为由进行辞退,而只能改以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进行辞退。这一理由进行辞退的手续条件更为复杂,公司稍有不慎,极易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但不能辞退员工,反而需要承担各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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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陈召星
  • 执业律所:
    湖南高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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