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甲方企业的财务部门中有一个常见的规矩,在收到乙方开来的发票前,不管业务部门是否已经收到对方的货物并且验收完毕,都坚决不能付款。也有些老板会指示财务部门在向乙方支付了一部分货款后,以乙方没有开具发票为由拖延支付剩余的货款。对乙方而言,则会顾虑如果将全额发票开过去后,甲方是否还会支付剩余的款项,如果甲方拒不支付,乙方不但收不到货款,还要额外承担税费。
但是,这对甲方企业而言,存在一个严重的法律风险,那就是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经届至时,财务部门的拒付款项,将导致公司承担可能的违约责任。
法律后果:替代责任,而非劳动关系
法律规定:
1、《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解释: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互负债务”中的债务,指的是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对合同甲方而言,如果合同约定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当先开具发票,乙方未开具发票时,甲方就可以依据这一条款拒绝付款,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乙方应当先开具发票,则乙方拒不开具发票的行为,并不能构成合同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的情形,甲方不能以乙方未开发票为由拒绝付款。
解决办法:
对于甲方而言,解决的办法在于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当开具有效的全额发票并送达甲方,乙方逾期开具发票的,甲方付款义务相应延后”;
而乙方可以要求合同条款写“乙方收到全额款项后x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全额发票”;
如双方对此都非常在意的,可以明确约定款项支付和发票交付的准确期限,并约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此一来,无论是甲方逾期付款,还是乙方逾期开票,都会受到相应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