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鹏律师亲办案例
合肥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赔偿标准
来源:陈世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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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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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世鹏
  • 执业律所:
    安徽百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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