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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怎么算,啥时候起诉
来源:扈天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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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怎么算,啥时候起诉


                                          作者:扈天利
2010年3月,王某到甲公司工作,其间,2010年3月到2011年5月期间,其工资为每月4000元,2012年3月王某离甲公司,因其在甲公司工作期间,甲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王某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并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保。
关于王某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如何计算,现分析如下:
1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为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即使双方在实际用工前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也是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王某在甲公司始工作的当日,双方就已建立起劳动用工关系。
但是,如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在证明其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例如:工作证工资发放记录等予以证明。
2劳动合同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如用工之日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甲公司应当在王某实际到岗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3双倍工资赔偿的计算方式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予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双倍工资的计算方式为双倍工资=每月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月数-1),其中自用工之日起未签订劳动的月数最多为12个月。
4双倍工资赔偿提起的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需要经过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后方能到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双倍工资赔偿的诉讼时效与提起劳动仲裁的时间密切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争议:
1)诉讼时效为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次日起算,往后推一年,劳动者在该一年内起诉,均予以支持。
该观点认为,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同时,也有观点认为,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以后,视为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因此,双方之间不再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侵权关系,也就不存在双倍工资赔偿。
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发区人民法院(2012)民初字第5350号民事判决中,该判决对诉讼时效即持有该观点。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初字第21956号民事判决书中,该判决同意前述双倍工资诉讼时效计算方式,同时认为如果是因为拖欠工资的,诉讼时效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
(2)诉讼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时起计算
该观点认为双倍公司赔偿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诉讼时效,即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同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主张经济赔偿存在客观上的不能,因此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起算一年。
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中,用工单位虽提出,劳动者入职时间为2013年7月16日,但提起双倍赔偿的时间为2016年8月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已超过诉讼时效,但是,该判决并未支持超过诉讼时效的观点,仍然支持了双倍工资赔偿。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7536号民事判决中,该判决也并持有该观点,同时指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因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7月23日2015年4月20日之间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双倍工资赔偿。
由前述司法实践可知,对于双倍工资赔偿的诉讼时效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仍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在劳动者主张权利时应当事先了解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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