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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犯罪的判刑知识
来源:苏义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14
浏览量:329

    2016年4月18日两高出台的关于贪污受贿罪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起点为三万元,那么贪污受贿三万以下怎么追责?其实司法解释第一条也明确规定,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较重情节的,同样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贪污三万元以下怎么追责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表示,起刑点定为三万元,这并不意味着低于三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理由是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出现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多次索贿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情形,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财产。


  而近日出台的两高关于贪污受贿犯罪司法解释规定


  将贪污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整至三万元。同时,该《解释》对其他档次的量刑标准也作了相应调整:“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是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为三百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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