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锋律师亲办案例
租赁和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担责?
来源:徐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13
浏览量:422

租赁和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担责?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是这样规定的,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述规定通过字面的意思大部分人都能理解,唯一的就是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什么情况下是有过错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租用和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要承担责任的,前提就是,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如果具备我上述所说的过错行为,那么车主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内容由徐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徐锋律师咨询。
徐锋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065好评数38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锦州市古塔区延安路三段5-98(西客运站路东)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锋
  • 执业律所:
    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辽宁-锦州
  • 地  址:
    锦州市古塔区延安路三段5-98(西客运站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