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受损车辆停运的间接损失是否应赔偿?
在1999年2月份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1日)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在2012年12月2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但停运损失,在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条款当中,一般会列为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是免责的,所以是很有可能由肇事者或者车主来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