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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执行
来源:苏义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13
浏览量:163

  罚金是强制罪犯在一定的时限内向国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罚金刑具有自由刑所没有的优点,既可以给罪犯一定的惩戒育,又可以避免罪犯在关押中受其他罪犯恶习的影响,特别适用于处罚经济犯,因而罚金刑的适用有代替短期自由刑而且日益扩大的趋势。 财产刑是对犯罪者的财产利益予以剥夺的刑罚。有罚金和财产两种。 罚金刑的执行如遇到罪犯拖欠拒付罚金或无力缴纳时,各国立法都有一些变通的执行方法。主要有:关押一定时间,促使罪犯早日缴纳罚金,或者由法院判决易科监禁,以及指令其参加不剥夺自由的劳动,以劳动入偿还罚金。如果罪犯遭遇灾祸,经济状况发生剧烈变化,无力缴纳罚金,法院可酌情减免。 没财产刑是剥夺罪犯个人所有的一部或全部财产归国所有的刑罚方法。没财产一般由法院执行,没财产的范围一般限于罪犯个人所有的与犯罪有关的财产,有的国规定只要是罪犯个人财产,无论与犯罪有无关系均可没。为确认没物的所有权,多数国法律都规定了一定期限,公宣告没财产,允许对财产持异议者提出所有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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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苏义飞
  • 执业律所: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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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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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0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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