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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风险防控
来源:马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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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转让工商登记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
        股东资格的确认需要考虑两方面:1实质要件,股东出资; 2形式要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凭证和工商登记。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出资额向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但是否进行工商登记并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必备要件,工商登记只是个程序。      
  二,风险提示:及时办理股东证明手续,注意形式要件。
        股东出资是判断股东资格最重要的标准,因为股东之所以成为股东就在于其对公司出资,因此,股东出资是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要件。当然,在公司法的规定下,股东可以选择对出资认缴或者实缴。
        工商登记仅具有对世的宣示性效力,而设权性登记,只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当公司内部发生股东资格争议时,不应仅以工商登记为准,还应对取得股东资格的实质性条件如是否出资是否有成为股东的意思是否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享有股东权益和承担股东义务其他股东是否明知等事实进行审查,并据实作出认定。

       据此,为了预防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之间发生冲突,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和问题,股东或者投资人在实际出资后,应当及时要求公司或者转让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工商变更登记等程序,以实现统一的证据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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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马伟
  • 执业律所:
    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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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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