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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斗殴中如何认定正当防卫
来源:彭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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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斗殴中如何认定正当防卫

案例:某日,胡某进阮某经营的餐厅用餐,因餐中发现一只苍蝇二人发生口角并争斗,阮某将胡某打伤。事后,胡某纠结李某郑某持木棍前来阮某的餐厅报复,互殴中阮某将胡某砍伤,三人往外逃跑。得知消息的阮某的朋友熊某蔡某刚好赶到见到逃跑的胡某,二话不说将其摁倒,拳打脚踢,胡某起身持木棍将蔡某头部打伤,经鉴定,蔡某的伤为轻伤。

正当防卫,在我国刑法理论上也称之为排除犯罪性行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鼓励人们群众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倡导见义勇为精神,使得国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有利于震慑犯罪分子,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正当防卫应同时具备下列六个要件:

1必须是为了使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不法侵犯而实施。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是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包括犯罪行为和其他违法的侵害行为。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必须是已经始尚未结束之间,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则不构成正当防卫。

4必须是本人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来不及请求国机关救助的情形下,才可实施防卫行为。

5必须是针对不法侵权者本人实行。正当防卫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属)造成损害。

6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超过必要限度的,需要承担适当的责任。

在伤害案件中,相互斗殴因是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在正常的互殴中是一种相互侵害,都具有互相防卫意图,因此,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但是,在相互斗殴中,如果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行侵害,此时斗殴的性质已经转化为单方不法侵害,被侵害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上述案例中,胡某携朋友与阮某互殴结束逃跑后,互殴行为已经结束,但阮某的朋友撞见后仍对胡某进行殴打,此刻阮某的朋友蔡某等人已经转化为侵害者,属于不法侵害人,胡某的人身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故此时胡某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遭受不法侵害而打伤蔡某的行为,属于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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