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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调薪hr要做哪些风险防范呢?(上篇)
来源:宋艳芬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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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本文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在《劳动合同法》中涉及调岗的一条,即第四十二条第2款: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你要知道什么是不胜任。

其实,是没有多少人会承认自己不胜任某个岗位的,也许会找各种借口和理由,但在这个时候公司已经觉得该员工不能胜任他所在的岗位时,双方可能就要打口水仗了,这也极有可能导致以后的纠纷。

因此,你要明确不胜任的标准:

①明确合理的考核周期:

评判一个员工不胜任工作,必经在一个合理的周期内,以周期内的表现作为考核依据,而且这个周期必经在考核前就明确告知被考核的员工。

考核期应当合理,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工种有不同的用工特点,但有一点那就是不能太短,因为站在保护劳动者的角度,考核周期太短不足以判断职工是否胜任工作。建议考核期达到一个季度甚至以上。

②具体的考核内容:

单位具体要考核什么,必经在考核期始之前就告知员工。

③考核指标的可操作性:

只有考核指标具有可操作性,避免主观因素,员工才能认可考核结果,“不胜任”的考核结论才能让人信服,这就需要企业在这个方面下功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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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宋艳芬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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