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员工自愿放弃参保,并签订确认书,但是事后反悔,并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应得到支持?
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 号):2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律师意见:员工自愿放弃参保,并签订确认书,但是事后反悔,并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解除前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缴纳要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则支持劳动者解除合同获得经济补偿。
因此,并非一概而论,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就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