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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来源:戴高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12
浏览量:428

近年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屡禁不止,苏海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高明律师,对于社会上出现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一直予以高度重视。

罪名释义: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罪名解释】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构成要件】

①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传销活动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可谓原始型传销,其传销的是商品,以销售商品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另一类可谓诈骗型传销,并不是真正传销商品,只是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本罪的传销活动,是指后一种传销活动。

② 责任形式为故意。

【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44条之一和第2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1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销售商品为目的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其他问题


本意见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本意见所称“层级”和“级”,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


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安 部

201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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