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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
来源:刘芮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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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居于主导地位。在赔偿诉讼法律关系中,人民法院处于主导地位,组织参加诉讼的其他参加者原告被告,诉讼中的第三人,诉讼代理证人等参加诉讼,进行损害赔偿方面的诉讼活动。 

  2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活动。赔偿诉讼是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属于民事侵权纠纷,在审理案件中各种诉讼活动要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分阶段进行。如一审案件所适用的普通程序分起诉与受理阶段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开庭审理阶段等。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赔偿案件时,按普通程序分阶段进行审理。 

  3诉讼参加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诉讼参加人是赔偿诉讼的主体,他享有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和处分诉讼权利的诉讼权利。比如受害人接受调解,放弃部分原本属于自己应得的赔偿项目或金额,或提起上诉撤回上诉权,请求执行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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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芮
  • 执业律所:
    贵州契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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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227*********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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