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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怎么进行赔偿?
来源:徐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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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怎么进行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比如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万元,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伤者的赔偿总数额是50万,那么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险额内予以赔偿122000元,超出的378000元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30万的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剩余的7.8万元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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