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辉律师亲办案例
针对员工不辞而别企业应当如何应对
来源:宋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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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2009年入职甲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工作岗位为置业顾问。张某入职时甲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无故缺勤属于旷工,连续旷工满3天,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辞退。张某自2011年春节过后就未到公司上班。甲公司以张某自动离职为由将其辞退。事隔3个月后,张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以甲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被动辞职经济补偿金。甲公司则称按照张某自动离职处理。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张某自2011年2月初就没有再到甲公司上班,其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向甲公司请假或提出辞职,故可以认定张某属于自动离职,据此驳回张某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并无证据证明其离职原因为甲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故认定张某未出勤日为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日,张某被动辞职的请求,于法无据。二审维持原判。

【评析】

    不辞而别并非法定劳动合同解除情形,劳动法也并未赋予自动离职的法律地位。不辞而别其形式属于一种不确定的缺勤状态,可以是辞职也可以是旷工。因此,针对不辞而别的员工,企业应当按照自身的规章制度执行,使其符合法定的辞退情形后,依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本案中,仲裁认定自动离职似乎缺少法律依据,二审认定未出勤日解除,但未就解除性质予以明确,也缺乏说理性。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针对员工不辞而别的程序,应当按照事前催告旷工认定违纪解除的思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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