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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在签订和履行买卖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王香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08
浏览量:613

合同是出卖人转移的物的所有权于受人,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 

  法律咨询: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解答:1确定卖方提供的标的物有无权利瑕疵 

  合同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得对标的物主张权利,方不能取得所有权或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权。为保证方能够取得不受争议的财产,方必须要求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提前说明,该出卖物是其拥有所有权和合法处分权的财产,如果卖方未将标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权利的情形预先告知方,则方有权请求降低价格或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2确定标的物有无质量缺陷 

  卖方出卖的标的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不定期,如果标的物有表面缺陷(以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缺陷),方应于接受标的物的当时提出;如果标的物有隐蔽缺陷(即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在物的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缺陷),方应于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缺陷,方有权拒收。方已接受的,卖方应根据情况承担降价修理更换退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但是,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标的物的缺陷作了声明,或方知道标的物的缺陷而愿意购,则卖方对标的物的缺陷不负责任。 

  3敦促卖方按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完整地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有关手续。例如对于房产机动车辆船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合同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受人,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一)双务与有偿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即并非所有的有偿合同均属于双务合同,并非所有的单务合同均属于无偿合同。一般来说,双务合同中的“债务”必须是合同生效以后的债务,而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由于其为要物合同,则标的物的交付非为合同生效以后的债务,而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不属于债务。因此如果是有偿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仍属于单务合同,但为有偿合同。因此双务单务与有偿无偿之间的关系为:凡双务合同必为有偿合同,凡无偿合同必为单务合同。但有偿合同不一定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不一定是无偿合同。 

  (二)对于合同书面形式要求的认识。合同不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为不要式合同无疑。但是《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合同法》第197条)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第215条)融资租赁合同(第238条)建设工程合同(第270条)技术开发合同(第330条)技术转让合同(第342条)都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除租赁合同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转化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其他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法律没有规定。多数学者认为这种书面形式的要求不属于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而应当属于倡导性条款。“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真正存在一个合同。如果合同已经得到履行,即使没有以规定或者约定的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是成立的。”但从《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来看,却有探讨的必要。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根据这条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有当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可见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而且没有后面的实际履行行为,则合同未成立。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书面形式应当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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