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香兰律师亲办案例
房产遗嘱做了公证,房子也未必是你的!
来源:王香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08
浏览量:433

 导读:房产遗嘱了公证,房子也未必是你的!


住广州的项阿婆

曾在公证处立下一份遗赠遗嘱

将自己享有的房产产权全部赠与两名外孙女

但项阿婆去世后

她的儿子将两个外甥女告上法庭

声称外甥女并未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

明确表示接受遗赠,超过法定时限

应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接受遗赠还有时效一说?



《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那么这两个月具体从何时始计算呢?是否即使遗赠人仍在世,也要从知道遗赠内容起两个月内作出表示呢?这个案例为各位读者解释相关的法律问题


王老伯与项阿婆育有一儿一女,分别为王甲(女儿)王乙(儿子)。儿女成年后,女儿王甲继续随他们一起居住生活,儿子王乙则由于工作关系去了外地,定期来广州探望父母。王甲婚后生育了两名女儿,分别是王丙王丁。之后王甲和丈夫离婚,王丙王丁跟随王甲生活,和王老伯和项阿婆一起生活,相互照顾。


2002年王老伯去世,2009年项阿婆去世。两位老人生前在广州购买了一套房改房,用于一人的居住生活。王老伯去世后,项阿婆于2005年到公证处立下一份遗赠遗嘱,内容为将自己对该房享有的产权份额全部赠与外孙女王丙王丁。项阿婆去世后,王丙王丁在两个月内到公证处作出了接受遗赠的公证。


2016年,王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该房一半的产权。王乙认为,王丙王丁在项阿婆2009年去世后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而项阿婆的遗赠是在2005年作出的,当时王丙王丁就已经知道了遗赠内容,故早已超过法定时限,应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法院认为,项阿婆虽然于2005年就作出了公证遗赠遗嘱,但该遗赠遗嘱直到其去世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王丙王丁在项阿婆去世后即遗赠遗嘱生效后两个月内通过公证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符合《继承法》规定。


最终,法院判定该房由王甲继承取得1/6产权份额王乙继承取得1/6产权份额王丙取得1/3产权份额王丁取得1/3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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