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艳芬律师亲办案例
专项培训的违约金如何计算?
来源:宋艳芬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08
浏览量:1293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2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简言之,培训费用主要包括学杂费和材费用;差旅费用主要包括住宿伙食费和交通费;因培训产生的用于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包括中介费和培训期间所产生的津贴等。

专项培训费用中不应包括劳动者培训期间的工资,在发生培训费违约金争议时,培训期间的工资不能要求劳动者予以返还。原因在于:首先,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基于劳动合同约定产生的,而不是基于专项培训产生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所规定的专项培训中并不包括劳动者劳动报酬,通过排除法就可以推断出劳动报酬不包含在培训费用中。其次,用人单位提供专项技术培训目的是为了提高劳动者的履职能力和业务技能,通过培训消耗了劳动者的时间和精力,换来的是单位的“资本增值”,所以培训也是一种间接的劳动,劳动者在专项技术培训过程中应该获得基本的工资入。虽然工资报酬不应计算在专项培训费用之内,但是用人单位也可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形式,就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另行约定,并按照约定的待遇支付劳动者培训期间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发生的全部培训费/整个服务期的月数*劳动者未履行的服务期限的月数。

以上内容由宋艳芬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宋艳芬律师咨询。
宋艳芬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449好评数150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华鸿国际中心写字楼3号楼2506、2507室 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与闽江路交口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宋艳芬
  • 执业律所:
    黑龙江鼎思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301*********40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黑龙江-哈尔滨
  • 地  址:
    华鸿国际中心写字楼3号楼2506、2507室 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与闽江路交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