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及《企业职工培训规定》中,关于培训使用“职业培训”或“职工培训”概念,“职业培训”是指在入职前,在职期间为开发或升级常规职业技能的技术业务知识或实践操作能力的一般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
“专项培训”的概念最早出现在《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顾名思义,专项培训是指用人单位为了提高劳动者特定的职业技能、劳动素养、专业知识等,额外出资向劳动者提供的专项培训。关于专项培训,较为直观的例子就是各大航空公司为飞行员提供的专项培训。这种培训具有专业性和特殊性,飞行员本身属于高技能人才,需要长时间的能力培训过程及持续的能力保持过程,才能完善其履职能力。
法院在认定专项培训时主要考量如下核心要素。
规范化培训是否具有专业性,培训机构是否具有培训资质,是否支付专项培训费用,专项培训对劳动者从事相关职业是否具有必要性,劳动者培训合格后是否取得专业资格证书,能否提供劳动者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