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玉才律师亲办案例
农村房屋能否买卖?
来源:郝玉才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05
浏览量:279

最近由于农村房屋拆迁,赔偿款数额巨大,引发了很多纠纷,其中以农村房屋纠纷最为突出。许多案件当事人很委屈地向我哭诉,“郝律师,这房屋我了好多年了,为啥现在房子拆迁,房子不是我的呢?”下面我就为大解析一下,农村房屋的风险:

我将农村房屋情形分为两大类:一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二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在这两大类型之中,最容易引发纠纷的是第二种情形,下面我着重讲解一下,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风险。

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合同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包括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市民)之间的农村房屋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这必然会损害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而现阶段,我国城市化还处于较低层次,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宅基地还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性质,完全放对宅基地使用权限制的条件还不具备。

因此,对于宅基地流转处于非试点地区的,农民出售其宅基地上的房屋给城市居民或者出售给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该房屋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

有些案件当事人可能又会问,“我花钱了房,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我没房又没钱,咋整?”对于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受人可以请求返还购房款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受人已经对该房屋进行改建或者翻建,也可以一并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

在这里,郝律师提醒大,不是同一个村的村民之间的农村房屋宅基地的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则会被要求返还房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这就哑巴吃黄连了。所以,在此建议各位想要购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朋友们,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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