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旭山律师亲办案例
工伤劳动者别哭, 律师为你撑腰
来源:曾旭山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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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离不开每位劳动者的辛勤奉献,劳动者理所应当享有相关权益,受到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但天有不测风云,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人身伤害,遭遇工伤事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现实中屡屡发生劳动者工伤维权艰难的案例。因此,每位劳动者都应当懂得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不幸遇到工伤时更要果断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案例 1货车司机上班时间突发脑溢血死亡邓某是广州市白云区某物流公司货车司机,一天早晨上班时间在公司办公室内突然感到头晕被紧急送往医院急救,经医院诊断为突发脑溢血,于次日上午抢救无效死亡。经查邓某在该公司工作两个多月,其所在的物流公司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任何保险。事发后物流公司先是拒绝承认与邓某存在劳动关系,仅承认是公司员工临时雇佣邓某帮忙,后又以邓某本人有疾病为由拒绝承认工伤,仅答应给予一定的“人道主义”赔偿。邓某家属与物流公司协商不成,双方遂起纠纷。案例 2外卖小哥上班途中突遇交通事故王某是广州某外卖公司的员工,某天在骑单车去公司上班的路上不慎与一辆小汽车发生剐蹭摔伤造成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汽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向公司请假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没想到公司以王某摔伤属于自身过错、与工作职能无关为由拒不承认王某属于工伤。经查王某刚入职一个多月,虽然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并未帮其购买社保。王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监管部门上访。曾旭山律师以案说法确认工伤有三步要走司法实务中,工伤认定是劳动法律关系中极易产生法律纠纷的重点问题之一。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许多外来务工人员到一线城市工作,由于人生地不熟和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其合法权益经常受到忽视和侵犯。尤其是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因为可能涉及巨额赔偿,常常受到一些不规范用工单位的百般推脱和刁难,如同案例中邓某、王某的遭遇一样,工伤认定维权之路举步维艰。 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第一步。在案例1中,物流公司先是否认与邓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正是因为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许多外来务工人员缺乏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一些单位也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侥幸心理。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法举证规则,需要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如工作证件、工作服装、有关文字记录、工友证言等,案例1中邓某与物流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法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 确认属于法律规定的工伤情形,是工伤认定的第二步。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案例2中王某是在上班途中遇到的交通事故,而且是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案例1中上班时间邓某在办公室内突发脑溢血并于次日抢救无效死亡,属于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排除法律法规否认工伤的情形,是确认工伤的最后一步。《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虽然符合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但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在案例1中,物流公司认为邓某本身具有疾病导致突发脑溢血身亡,不能作为否认工伤的理由。案例2中王某公司认为由于王某个人过错导致身体受伤,与工作职能无关,也不能作为否认工伤的依据。只要劳动者没有出现三种法定的否定工伤情形,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条文予以认定工伤。 综上所述,案例1、2中邓某、王某都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如果劳资双方对工伤认定没有异议,可以协商解决工伤赔偿问题。已购买社保的,由社会保险机构予以赔偿;没有购买社保的,由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如果劳资双方对工伤认定有异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认定结果确定赔偿事宜。曾旭山律师温馨提示遭遇工伤应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广大外来务工人员一定要有劳动风险防范意识。外来务工人员要记得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购买社保。如果用人单位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劳动合同却不购买社保的,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如果不幸出现工伤事故,劳动者及其家属要有证据保全意识,第一时间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如案例1中邓某在物流公司的工作记录、工资发放凭证、送货单据、工友证言以及医院诊断证明等;案例2中王某要保留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用工单位也要有用工风险意识。用工单位不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主动、及时地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避免因为签订劳动合同不及时而面临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而且要在用工过程中注意保障工作安全,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最大限度避免员工在工作岗位上遭受事故伤害。最应当切记的是,要及时为员工购买保险以分散工伤风险。如果由于客观原因暂时不能购买齐全“五险一金”,也要为员工先购买一份人身意外险。如同案例1中邓某所在的物流公司、案例2中王某所在的外卖公司,其员工工作性质都属于高风险行业,更应该具有保险意识,否则可能面临案例中出现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全部赔偿责任的后果。 值得一提的是,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事件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可能产生不可预料的严重后果。因此劳动监管部门、用人单位都应当充分认识到工伤事故的严重性,出现事件后要积极作为,不能消极回避或不作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健康负责,有义务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休息场所,组织员工定期体检,尤其是物流、餐饮、快递等服务行业更应清楚认识到这点。劳动者在出现工伤事故后可以积极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理性维权,避免因不理智维权而触犯其他法律。相关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第五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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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曾旭山
  • 执业律所:
    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505*********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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