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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构成主客体要件
来源:苏义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05
浏览量:652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分别是什么?其中客体是侵犯了国公司资本管理制度;客观要件体检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公司资本管理制度。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正常运作,国特地通过公司法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额度转移出资或抽回股本的原则作了规范性规定,以实现国对《公司法》规定的各类公司的监督管理。

  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虚假出资,会在事实上使公司的注册册资本大大低于其登记注册的资本甚或陷于虚无,从而使公司成为在事实上没有权利能力或责任能力的空壳子公司;而擅自抽逃公司出资或股本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其他股东的擅自单方解约,这种单方解约的当然后果也是注册资本的减少,并易导致公司因难以正常运营而终止。

  由于公司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要商事主体,因而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及其设立与终止是否稳定,对稳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秩序极为重要。惟其如此,广义看,本罪的被害人除依法认足并缴足出资或股金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外,还包括受到欺诈的公司的债权人及其与公司发生经济往来的公司的客户单位用户单位合作单位等社会上特定的不特定的公司合约相对人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地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1必须是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本身的特有性质,决定了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出资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股东在公司中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大小。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除公司发起人可以采用以实物等五种出资方式当中的任何一种进行出资外,其他股东都不得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出资,而只能以货币购买公司股的方式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公司法以上的规定,都是对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所作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就是上述所称的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

  2必须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

  第一,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其中,以发起方式设立者,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者,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募集。

  所谓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设的临时帐户:

  (2)以货币方式缴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其以书面形式认缴全部股款;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抵作股款的股东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二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同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行为是《公司法》第209条所明令禁止的行为。

  所谓抽逃出资,包括在公司成立后,非法抽逃其出资和转走其出资两种方式。例如抽回其股本转走其作为股金存入银行的资金将已经作价出资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又转移于他人等。但是,要注意将抽逃出资与合法转让其出资区别来。合法转让出资,只是更换股东,其资金仍属公司占用的资本。

  3必须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划清本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行为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如果数额不大后果不严重,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以上三方面缺一则不构成本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实施了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就可构成本罪,不须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同时具备。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的各项事务,如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前者包括中国人外国人或者海外侨胞;后者既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包括到我国投资设厂的外国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2发起人应当5人以上。

  3发起人中必须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是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所谓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其资格在一般情况下都没有限制,根据公司法规定,自然人法人都可以依法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公司的出资人,依公司法规定,公民法人以及外商投资者均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当国成为股东时,应通过授权投资的部门或者机构进行,公司法第20条第2款即对此明确规定:“国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于由于某种过失造成虚假出资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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