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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减刑、假释案
来源:苏义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05
浏览量:139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规定了以下六类减刑假释案


  1有特殊向人的罪犯: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

  《规定》将‘三类罪犯’作为第一类调查核实对象,是针对专项活动发现的问题,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巩固专项活动成效,通过制度进行长效防范。为严厉打击恐怖主义,《规定》还将“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吸为第一类调查核实对象。

  2有易发问题的情节: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

  3其他:到控告举报的;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

  (二)对这“六类减刑假释案”一律进行调查核实

  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上述六类减刑假释案件一律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方式主要有:调阅复制有关材料重新组织诊断鉴别进行文证鉴定召开座谈会个别问,以及派员列席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评审会议。

  同时,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对“三类罪犯”逐一建档,调取历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卷进行审查;对保外就医的“三类罪犯”逐人见面重新体检,逐人逐案进行认真审查;对发现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线索认真调查核实,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发现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六类减刑假释案:


  (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2)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3)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4)公示期间到投诉意见的;

  (5)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6)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二)对这“六类减刑假释案”一律进行开庭审理

  规定选取了现阶段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出问题的上述六类减刑假释案件,明确要求必须开庭审理。

  同时,《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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