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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走私刑事罪的新司法解释
来源:苏义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05
浏览量:232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走私刑事罪的新司法解释,该部新司法解释对走私罪的调整主要有三个方面,确定了某些走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理此前关于走私的争议问题以及完善此前有关走私的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对走私罪的调整,将对严厉打击走私犯罪发挥积极作用。


  调整一:确立定罪量刑标准——走私国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解释》就走私国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两个罪名制定了定罪量刑标准,明确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以上的即应定罪处罚,指出偷逃应缴税额应以走私犯罪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强调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不论已受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的具体对象,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调整二:处理争议问题——租用借用或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等


  《解释》对于走私刑事案件办理当中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提出了明确处理意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现象,《解释》明确此类行为视同为走私国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行为,应当依法以走私国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针对走私犯罪多数均为现场查获的特点,《解释》明确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走私犯罪,应依法以犯罪既遂处理。


  调整三:完善旧司法解释——此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经梳理编纂后一并纳入本《解释》


  《解释》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情况对此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完善。针对走私武器弹药罪中原来关于“军用”和“非军用”的分类不尽合理且在实践中难以操作的问题,《解释》将之调整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支”和“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支”两类,并据此确定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针对单位犯罪的新特点,《解释》将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的标准由原规定自然人数额标准的5倍下调为2倍。同时,为确保司法解释的完整和内在协调一致,便于司法适用,此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经梳理编纂后一并纳入本《解释》。《解释》的出台,对于依法严厉打击严重走私犯罪,有效遏制走私犯罪的蔓延势头充分维护国正常进出口秩序将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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