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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工资的差额部分如何补足?
来源:宋艳芬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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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本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生育津贴补发标准高于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由此可知,当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即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职工月工资)时;但当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即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职工月工资)时,用人单位对差额部分进行补足时,可能会因计算方法的不同而出现差异。

因生育津贴是按照产假天数计算的,所以在计算过程中须先将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折算成日标准,然后再乘以天数。但生育津贴是以30天为标准计算日标准;而对于月工资而言,通常是以21.75天(计薪天数)为标准来计算日工资。那么对于职工月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差额部分究竟如何计算      (方式如下):

差额部分=职工月工资/21.75*产假期间的计薪天数-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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