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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改变劳动者的薪资结构,是否属于降低劳动合同条件呢?是否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宋艳芬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01
浏览量:701

用人单位在续订劳动合同时改变薪资结构,该如何认定问题。《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款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下,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应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根据情况确定。

  1. 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如果是劳动者原因不续签,导致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3. 如果合同届满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维持或提高工资或岗位),劳动者不续签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4. 如果合同届满到期,用人单位较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较低工资或岗位),劳动者不续签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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