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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条及司法解释微信发文
来源:李永修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31
浏览量:429

公司法司法条及司法解释微信发文

1隐名股东是否可以请求撤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答: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二条和公司法的规定,只有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股东才有权请求自决议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可以撤销的文件包括: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需要明确的是,这个解释并没有就隐名股东是否具有此项诉权,因此,可以理解为排除了隐名股东的此项诉讼权利。

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李永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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